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等形式。
备案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频次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种植基地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种植基地周围环境状况;
(二)种植基地的位置和种植情况;
(三)具体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
(四)生产记录;
(五)病虫害防治情况;
(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七)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具情况以及产量核销情况。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区域环境状况;
(二)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
(三)加工原料证明文件查验情况;
(四)标识和封识加施情况;
(五)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
(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四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和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次年1月底前对其所辖区域内备案种植基地和备案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三十五条 种植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
(一)周围环境有污染源的;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存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禁用农药的;
(四)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规定以及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使用农药的;
(五)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六)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七)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
(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的;
(二)设施设备与生产能力不能适应的;
(三)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不全的;
(四)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的;
(五)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六)产品被检出含有禁用农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七)生产加工企业办公地点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八)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种植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
(一)隐瞒或者谎报重大疫情的;
(二)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三)使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禁用农药的;
(四)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1年内达到3次的;
(五)蔬菜农药残留与申报或者农药施用记录不符的;
(六)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备案的;
(七)1年内未种植供港澳蔬菜原料的;
(八)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1年内达到3次的;
(九)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