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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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二十一条 AP、AC的编号,由文件种类英文简称、所属规章编号、职能部门英文代码(见附件一)、年份、顺序编号以及修订序号等依次排列组成。

第二十二条 MD、WM、IB的编号,由文件种类英文简称、职能部门英文代码、年份、顺序编号依次排列组成。

第二十三条 各种规范性文件用封面字体不同颜色加以区别,AP为绿色字、AC为蓝色字、MD为紫色字、WM为桔黄色字、IB为墨绿色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制定部门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修订或者废止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5年3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航总局令第4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英文名称两字代码一览表

名称 英文全称 两字代码

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GO

航空安全办公室 Office of Aviation Safety AS

政策法规司 Department of Policies,Laws and Regulations LR

规划发展司 Department of Planning PL

财务司 Department of Finance FI

人事科教司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 PE

国际合作司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Cooperation IA

运输司 Department of Air Transportation TR

飞行标准司 Department of Flight Standard FS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Department of Aircraft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AA

机场司 Department of Airport CA

公安局 Aviation Security Bureau SB

空中交通管理局 Air Traffic Management Bureau TM

附件二:AP、AC封面版式

(文件名称)

附件三:

MD、WM、IB封面版式

(文件名称)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40号令施行以来总局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总局航安办、规划司、飞标司、适航司、机场司、空管局等六个部门反馈的情况,总局40号令施行以来,以上六个职能部门共制定管理程序38件,咨询通告110件,管理文件118件,工作手册8件,信息通告79件。这些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修订40号令的必要性

1、40号令没有明确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关系,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符甚至抵触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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