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共十六种)(略)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共十六种)(略)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