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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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邮票图案的效果图一式两份。效果图是指使用邮票图稿制作并编排了相关文字和版式的彩色图样。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报审的纪念邮票图案,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审查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当不影响纪念邮票的正常发行。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的图案印制纪念邮票。

第四章 发行计划

第二十八条 普通邮票发行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满足通信和邮寄的基本需要;

(二)不同面值的设置应当合理,与邮资凭证的功能相适应,便于结算使用。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编制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发行计划包括总套数、每套邮票名称、类别、枚数、发行日期、面值、其他品种、计划发行数量等。

前款所称其他品种是指小全张、小本票、其他版式等,计划发行数量含其他品种的数量。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报审纪特邮票年度发行计划时,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发行计划,其中不包括每套邮票的计划发行数量;

(二)发行计划编制说明,指对纪特邮票发行计划编制过程、题材构成特点、邮票面值设置、品种设置等的说明材料;

(三)特种邮票的选题资料,含相关文字说明、图片等。

第三十二条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的,应当在报审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纪特邮票发行计划的审定工作,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告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邮政企业如因特殊原因提出对纪特邮票发行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定。未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邮政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新邮预订工作开展前,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下一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日90日前将计划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

计划发行数量,应当注明用于预订、零售、邮品开发、库存等数量构成。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据邮政发展需要、市场情况等审定纪特邮票的计划发行数量,审定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告知邮政企业。

第五章 印制与销售

第三十八条 邮票由邮政企业所属的印制企业或者邮政企业委托的印制企业印制。

邮政企业所属的印制企业及邮政企业委托的印制企业统称为邮票印制企业。

邮政企业应当将邮票印制企业基本情况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合理组织、安排邮票印制生产,确保邮票发行时限。

第四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票的印制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保证印制数量、印制图案与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数量、图案相符,保障邮票的防伪性能。

委托印制邮票时,邮政企业应当对受委托的印制企业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一条 邮票印制企业应当根据邮票印制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生产组织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邮票印制企业应当独立完成邮票生产全过程,严禁将邮票生产任务进行转包,严禁超计划印制或者无计划印制邮票。

第四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提供优质、方便的邮票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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