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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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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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一日”、 “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略)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略)

3、实习标志式样(略)

4、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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