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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