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员外派,指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
(二)境外船东,指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三)自有外派海员,指仅与本海员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
(四)突发事件,指外派海员所在船舶或其本人突然发生意外情况,造成或者可能对外派海员造成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四十九条 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有对外劳务合作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