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文号】:国发[1983]20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  效  性】:失效

【颁布时间】:1983-12-28

【执行时间】:1983-12-28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27-2251-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