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
企业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下列活动或者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助或者奖励:
(一)开发、投产并经鉴定的新产品;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等国家级奖励的专利;
(三)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和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
(五)为列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投保;
(六)首购首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七)引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享受补助、奖励的其他活动或者项目。
第十条 企业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下列活动,涉及企业相关收入或者费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三)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者产品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费用;
(四)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额;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六)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含职工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费用);
(七)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支持力度,优先满足国家和本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融资需求。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依法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运用互联网等工具搭建群众性创新活动平台,激发职工创新潜力和活力,为发挥职工知识、技术专长创造条件。
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对研发人员建立单独的晋升和考核体系,保障研发人员的经济收入和权益;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形式予以激励。
第十七条 企业对获得的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资金监管部门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研发投入及各类创新成果相关情况的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追回其所得的专项资金,取消优惠待遇,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