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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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相关职能部门、黄埔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分别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集中审批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集中审批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机制。

七、本决定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签订有关管理权限的委托协议,并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刻制相关业务专用章交由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印章使用的规定保管使用。

八、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功能园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九、本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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