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9-01-30

【执行时间】:2019-01-30

四、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

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各省区市可在试点基础上逐步统一和规范赋权事项,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乡镇和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和街道倾斜,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充实加强基层一线工作力量。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根据基层对人才的需求,按编制员额及时补充人员,制定用编用人计划优先保障空编的乡镇和街道。整合条线辅助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乡镇和街道统筹指挥调配。创新基层人员编制管理,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赋予乡镇和街道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投放基层的公共服务资源,应当以乡镇和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加强下放给乡镇和街道事权的人才、技术、资金、网络端口等方面的保障,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使基层有人有物有权,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调动基层干部队伍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五、优化上级机关对基层的领导方式

建立健全乡镇和街道机构“一对多”、“多对一”的制度机制,理顺与县直部门的工作对接、请示汇报和沟通衔接关系。严格乡镇和街道机构限额管理,具体由省级党委研究确定。探索建立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县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乡镇和街道承担的,需审核报批并充分听取基层意见。上级部门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和街道承担。省级党委要组织力量对上级与乡镇和街道签订的各类“责任状”和考核评比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针对乡镇和街道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除中央和省级党委明确要求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和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上级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层改革创新,严禁对基层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干预,不得要求乡镇和街道对口设立机构,不得要求在村(社区)设立机构和加挂牌子。对不符合基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要及时清理、修订、完善,为基层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把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政策措施,作出统筹安排,不断完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的体制机制。做好与基层党的建设、乡村振兴、精准脱贫、新型城镇化等重点工作和相关改革的配套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改革整体效应。继续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经济发达镇和重点镇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等职责和体制机制。加强舆论宣传,注重典型引路,引导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激发基层干事创业热情,营造良好改革氛围。中央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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