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法,最高检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8-07-17

【执行时间】:2018-07-17

(三)规范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

由各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各行业商业营销规范管理,宣贯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商家违规滥发商业类电子信息的行为,严禁在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仍向其拨打营销电话,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从源头上杜绝营销电话扰民。

1.严格规范金融类电话营销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职责分工,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贷款、理财、信用卡、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业务的电话营销行为,督促金融机构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电话营销行为加强管理。

2.严格规范售房租房电话营销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严格规范电话营销行为。

3.严格规范医疗机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电话营销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执业(经营)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电话营销的医疗机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规范母婴保健、医疗美容等医疗行为以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医疗美容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

4.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旅游等行业的电话营销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等依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旅游等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商业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电话营销行为。

(四)依法惩处违法犯罪。

公安部牵头,集中侦破一批利用电话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案件。对明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网络、技术、线路等服务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严惩。集中侦破一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行政机关和电信、金融、医疗、教育、物业、物流、寄递等重点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健全法规制度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依据职责,研究完善行业内电话营销管理规则,督促业内企业和机构依法规范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加大对电话扰民企业和人员惩戒力度,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相关信用记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将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涉骚扰电话相关案件给予法律指导,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意见。司法部配合各相关部门,推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电话营销行为。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骚扰电话治理工作对于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明确相关负责人、联系人及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层层落实,真抓实干、勇于担当,把行动方案落到实处,切实遏制骚扰电话蔓延态势。

(二)加强联动,务求实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骚扰电话联合行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联合响应处理机制,查处严重电话扰民和违法犯罪类电话案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强化宣传,引导自律。运用多种媒体渠道,及时反映行业治理成效,曝光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提升用户防范意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季度通报相关治理情况,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

(四)畅通渠道,促进共治。电信主管部门为群众提供电话、网站、手机应用等多途径的骚扰电话举报渠道,并将群众举报线索通报各相关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后及时反馈结果,保障群众举报“件件有处置,事事有回音”,有效调动社会力量,推进骚扰电话问题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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