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晋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晋升为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