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短视频内容质量,遏制错误虚假有害内容传播蔓延,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制定本细则。
一、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
(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10条标准。
(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第四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94条标准。
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具体细则
依据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网络播放的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以下具体内容(常见问题):
(一)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内容
比如:
1.调侃、讽刺、反对、谩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以及国家既定重大方针政策的,如(略);
2.对宪法等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进行曲解、否定、攻击、谩骂,或对其中具体条款进行调侃、讽刺、反对、谩骂的;
3. 削弱、背离、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如(略);
4.对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所实行的重大方针政策进行调侃、否定、攻击的,如(略);
5.篡改、娱乐化解读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特定名词称谓的,如(略);
(二)分裂国家的内容
比如:
6.反对、攻击、曲解“一个中国”“一国两制”的;
7.反映台独、港独、藏独、疆独等的言行、活动、标识的,包括影像资料、作品、语音、言论、图片、文字、反动旗帜、标语口号等各种形式(转播中央新闻单位新闻报道除外);
8.持有台独、港独、藏独、疆独等分裂国家立场的艺人及组织团体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娱乐报道、作品宣传的;
9.对涉及领土和历史事件的描写不符合国家定论的,如(略);
(三)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
比如:
10.贬损、玷污、恶搞中国国家和民族的形象、精神和气质的,如(略);
11.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恶搞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在不适宜的娱乐商业活动等场合使用国旗、国徽的;
12.篡改、恶搞国歌的;在不适宜的商业和娱乐活动中使用国歌,或在不恰当的情境唱奏国歌,有损国歌尊严的,如(略);
13.截取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片段可能使原意扭曲或使人产生歧义,或通过截取视频片段、专门制作拼凑动图等方式,歪曲放大展示党和国家领导人语气语意语态的;
14.未经国家授权或批准,特型演员和普通群众通过装扮、模仿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参加包括主持、表演、演讲、摆拍等活动,谋取利益或哗众取宠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法批准的影视作品或文艺表演等除外);
15.节目中人物穿着印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头像的服装鞋帽,通过抖动、折叠印有头像的服装鞋帽形成怪异表情的;
(四)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
比如:
16.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领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如(略);
17.不当使用及恶搞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的,如(略);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
比如:
18.泄露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未公开的文件、讲话的,如(略);
19.泄露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未公开的专项工作内容、程序与工作部署的,如(略);
20.泄露国防、科技、军工等国家秘密的,如(略);
21.私自发布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个人工作与生活信息、党和国家领导人家庭成员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