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应保持100%完好率,并持有合格证书;
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其他附件;
3.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并设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持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者使用;
4.仪器设备必须循章操作,操作过程中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并查明原因,未排除造成异常现象的原因或未经修复、校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全部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的校准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并建立校准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凡属非标准检验仪器设备,应经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指定的技术归口单位验证,证明其符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全部仪器设备除定期执行校准计划外,还应随时通过与参考标准的比对,保证其准确度。参考标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与工作仪器设备的比对。
第五章 环境条件
第十六条 护品质检机构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具体要求如下:
1.有专用且相对集中的办公或检验的场地,有存放样品、档案资料的库房;
2.房屋的建造、检验室的采光、室内温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要求的技术条件,在检验需要的地方,应配置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设施;
3.检验室内仪器设备、管道、电气线路等布局合理,有通风、排气、消防等设施,有标准物质、药品、危险品的防护或隔离措施,实现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4.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5.检验室内不得进行影响正常检验业务的其他活动;
6.配备必要的服务和辅助设施。
第十七条 护品质检机构的办公、检验等场地清洁整齐,“三废”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章 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护品质检机构要有明确的检验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还要制定主要检验活动的工作程序并能运行有效。
第十九条 各检验岗位开展检验工作时,检验员不少于两人,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熟练、规范。
第二十条 检验人员应对产品受检项目出据真实、准确的数据或判断,并认真填写测试原始记录(或连同检验报告)。护品质检机构最终出据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护品质检机构应使用统一的检验报告纸和测试原始记录纸书写检验报告或测试原始记录,字迹要清晰,文字要简洁,签名要齐全。推荐统一采用的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补充或更正时,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复制件和测试原始记录应装入技术档案备查,一般保存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劳动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检验报告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符号)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检机构全称)
注意事项
1.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