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略)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28-2444-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