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未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并告知文物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盗卖、倒卖文物建筑构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拆除、更换文物建筑构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公民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转让或者抵押文物建筑构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文物建筑构件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28-266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