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
(二)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
第三条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依法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环保、旅游、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将工作职责明确到相关机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遗产河道、遗产点的使用人是遗产保护的直接责任人;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管理单位是遗产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维护和管理遗产河道、遗产点及相关保护设施,履行保护义务。
第八条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符合江苏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水利、环境、航运等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
市文物主管部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和江苏省有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修订《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及组织实施。
《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遗产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并划定遗产区、缓冲区范围。
第九条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标识系统要求制作并设置遗产标识,标注遗产区、缓冲区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置遗产区、缓冲区界桩。
市文物主管部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确保遗产标识规范设置。
第十条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进行破坏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确因防洪、航道整治、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交通工程需要的,必须依法审批后方可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