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划定的禁行区域和路段,在定位管制平台中设置电子围栏。
第十四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定位管制终端发出报警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处理。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确需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作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作业前3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作业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新购置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时,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第十九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操作证应当每年进行1次签注。签注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资料。
第二十条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事故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利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展开营救,动员、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救互助;
(二)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障碍物;
(三)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和物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进行先期快速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准确、真实公布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公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实行责任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