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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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窑龙泉窑遗址缓冲区,是指在保护范围以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控制地带及根据遗址保护需要,由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按照遗址保护和环境景观协同的不同要求,依法确定的环境控制区。

第十一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和缓冲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界桩和标志碑予以公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和标志碑。

第十二条 除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水网、山体、土墩等环境地貌。

第十三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事先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缓冲区内新发现的大窑龙泉窑遗址和其他文物古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与大窑龙泉窑遗址直接关联的重要文化遗址,应当列入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核心区,并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从事对遗址和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确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大窑龙泉窑遗址缓冲区外划出一定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用于缓解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居民生产、生活压力。

第十六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提出日常监测报告,并定期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大窑龙泉窑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大窑龙泉窑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遗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第十九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发掘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具有发掘资质的考古专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田野考古规程实施。考古专业单位在编制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工作规划时,应当征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考古专业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制作相应记录。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窑龙泉窑遗址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等活动。

第二十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专业单位应当向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通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并提出保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大窑龙泉窑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宣传;组织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展示和宣传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大窑龙泉窑遗址普遍价值和内涵的有效阐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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