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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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年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第二十六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档案包括作业指挥、天气状况、作业设备、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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