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考核,重点考核实施管理、进展成效、群众满意度、整治利用质量等情况。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视情况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对建设用地整治利用中存在侵害群众权益、整治利用未达到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节余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三年内结转使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