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
(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