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第一百四十八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适用本章及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侦查机关、下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即时登记,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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