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文号】:法发[2017]1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7-06-19

【执行时间】:2017-06-26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四十一条 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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