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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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共青团组织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十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部分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社区矫正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社会适应性帮扶

第三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申请宅基地、承包农村土地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第三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者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吸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对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市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教育部门,协调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物资、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社区矫正经费。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规范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场所,发挥其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协调调度监督管理、落实教育帮扶措施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依法对已办理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予签发出境证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查找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追捕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将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并将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社区服刑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四十二条 鼓励依法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捐赠。单位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和社区服务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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