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3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5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2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2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3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4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5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2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企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章)

职工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章)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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