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离退休人员):

名称: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本协议所称离退休人员是指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虽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

二、聘用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

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在此列明按乙方的技能结构和素质可适合并可能从事的工作内容,并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方式)。

2、协议期内,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按照上述第1点的范围安排乙方在某个阶段内的具体工作内容。

(提示:对于聘用人员,甲方可否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由甲方单向变更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不需要考核或者协商?——在民事雇佣关系中,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仍然需要对变动事项协商一致,但在法律上对未经协商而单方变动时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劳动法领域的责任不完全一样:劳动法中的后果是,变更无效,职工享有解除权并由单位承担法定的经济补偿责任,或职工可主张继续按原有约定继续履行;民事雇佣关系中单方变更协议条款的后果是,按双方过错程度和对方的主观选择,可产生被撤销、被变更或被认定无效三种后果,如导致实际的可被证明的损失,变更方要进行赔偿,如有约定违约金,则还要承担违约金支付责任。但采取约定可能的工作内容范围的模式,可以避免上述违约情况的发生。)

四、工作时间: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任务实行责任制,乙方应本着诚信原则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时间一般按国家规定执行,如遇工作需要,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提示:甲方可否根据工作需要不经协商安排退休聘用人员加班加点?——一般不要在字面上过多地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时间相比较,建议侧重于强调乙方的工作责任制,并可对延时工作和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约定适当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可比照劳动法领域的标准执行,也可以按双方协商的能接受的标准执行,即可低于劳动法标准。如果确实需要按综合计算工时模式安排工作,可以直接比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体现形式约定工时条款,不定时工作制的类推。)

五、聘用报酬:

1、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劳务报酬。

2、乙方每月劳务报酬比照甲方的(填写在职职工的劳务报酬分配制度的名称、生效日期)执行。

3、甲方实行年薪制(所谓的年薪制,就是甲方按月向乙方计发劳务报酬,其中岗位劳务报酬及各项津、补贴全额发放,不作预留;效益劳务报酬则按根据当年经营业绩情况并按不高于年效益劳务报酬的70%进行预发,待下年度根据甲方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年终劳务报酬清算,多退少补,月度预发,年度按甲方经营实绩结合个人全年考核进行年终清算。

(提示:对于一个退休反聘乙方实行年薪制是否适用?——民事雇佣关系中可由双方进行约定)

(提示:能否与该聘用人员约定此年薪制中的效益劳务报酬包干了加班劳务报酬,并加班劳务报酬折算后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劳务报酬标准?这样,甲方在合理安排加班的前提下,不再另外支付加班劳务报酬?因为该岗位其他非退休聘用人员,均为合同制职工,合同制职工的加班劳务报酬按岗位劳务报酬计发不实行包干制,如该聘用人员实行加班劳务报酬包干制,他以加班劳务报酬计算同工不同酬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部门会否受理并支持该聘用人员的申诉主张?——效益性劳务报酬中,完全可以划出一块作为上文中所提及的加班补贴性劳务报酬,并与乙方约定,加班补贴性劳务报酬按月平均核发,年终结算,多退少补;此处不存在与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的同工同酬问题,因为目前法律对劳务雇佣未强制执行劳动法同工同酬的制度;劳动仲裁机构不会受理民事雇佣产生的纠纷,即使受理,也是按原劳动保障部的规定,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来处理,而不会直接适用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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