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聘用(任)合同

七、聘用(任)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任)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聘用(任)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严重违反学校制度、工作纪律、违背教育教学纪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读职、营私舞弊、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严重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运行的;

(6)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聘用(任)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且不伺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履行聘用(任)合同的。

6.甲方因学校调整布局或减少人员编制时,可依程序精简人员。乙方被按程序合理精简时,乙方应该服从。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本条第5、6项规定解除合同:

(1)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4)患癌症、精神病等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5)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9.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

(2)考人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7)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承担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受聘人员,如其提前解除或终止聘用(任)合同,可能给甲方带来教育教学实验和研究项目终止、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较大损失的,在聘用(任)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未具备时,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聘用(任)合同。

11.甲方依据本条第3、6项及第5项的第(1)、(2)目解除合同时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1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续本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13.甲方因教育教学状况发生变化,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4.乙方被依法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5.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1.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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