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考核不合格者,经甲方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3.乙方三年聘期结束后甲方对乙方进行届满考核,依据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明确考核等级,并依据考核结果以及工作需要决定续聘与否。
4.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职位津贴发放和继续聘任的依据。若乙方经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减发或停发工资,职位津贴,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本合同。
5.甲方应保证行使考核权时做到公平公正,符合规定程序,并保证相应的透明度。乙方对考核结果不满时,有权向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工资和福利
1.在聘任期内,甲方应该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乙方的工作性质等支付工资给乙方。
2.除前款工资性劳动报酬外,乙方还可按学校规定领取校内津贴(含税金)。在学校津贴制度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述津贴制度应同时变化。
3.乙方有权享受国家法律,_________省地方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包括保险,医疗等费用。甲方同时为乙方子女就学提供可能的方便。
4.甲方不提供住房。有关住房的待遇按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5.公派出国(出境)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出境)办法执行。
若出现被甲方解聘者,乙方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上述权益。
第十二条 成果奖励
1.年末甲方将根据本年度所有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评出的优秀兼职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2.乙方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的,甲方应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或资助。
3.乙方在本校每连续工作满五年,在学院允许的前提下,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假,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学术假为有薪假期,乙方在享受学术假的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减半;乙方要求享受学术假,需提前6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4.乙方如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并且在项目中负有较重要责任,在课题进行期间,可申请额外享受不超过二年的有薪学术假,在享受学术假期间,乙方教学工作量免于考核。
第十三条 校方对合同的解除
1.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经甲方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在媒体公布解聘消息的权利。
2.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的;
(3)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差经教育仍不改正,在校内及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9)乙方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的情节;
(10)乙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或在一个月内经两次书面催促明确拒绝归校。
第十四条 受聘方对合同的解除
1.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要求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或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2)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员升学、应征入伍、调出本校到其他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