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聘请兼课教师协议

第十五条 订立本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学生满意率达不到60%的。

第十九条 甲方办学效益极差濒临关闭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向学校工会或者全体教职员工说明情况,并向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关证件等手段强迫从事教学工作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课时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协议。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课时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课时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兼课期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上年月平均课时报酬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解除本协议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付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协议或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无效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根据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劳务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盖章) 乙方: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附:

1.教师校外兼课是非全日制用工。聘用兼课教师协议书与教师聘任合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劳动合同。因此,为了使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签约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要有所了解。

2.聘用兼课教师协议书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与教师聘任合同在内容上有较大区别。教师被学校聘任之后,就成为学校的一员,其权利义务严格按照《教师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去享受和履行。校外兼课的教师与所在的兼课学校的法律关系与前者则不尽相同。兼课教师不是兼课的学校的一员,他仅仅只依照约定完成一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在其他方面不受学校的管理,兼课的学校可以时他的突出成绩给予奖励,但无权对他的违反规章制度进行处分;也正因为如此,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兼课教师在本校已经享受了的,在兼课的学校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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