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乙方有权享受国家法律,_________省地方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包括保险,医疗等费用。甲方同时为乙方子女就学提供可能的方便。
4、甲方不提供住房。有关住房的待遇按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5、公派出国(出境)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出境)办法执行。
若出现被甲方解聘者,乙方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上述权益。
第十二条 成果奖励
1、年末甲方将根据本年度所有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评出的优秀兼职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2、乙方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的,甲方应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或资助。
3、乙方在本校每连续工作满五年,在学院允许的前提下,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假,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学术假为有薪假期,乙方在享受学术假的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减半;乙方要求享受学术假,需提前6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4、乙方如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并且在项目中负有较重要责任,在课题进行期间,可申请额外享受不超过二年的有薪学术假,在享受学术假期间,乙方教学工作量免于考核。
第十三条 校方对合同的解除
1、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经甲方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在媒体公布解聘消息的权利。
2、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的;
(3)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差经教育仍不改正,在校内及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9)乙方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的情节;
(10)乙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或在一个月内经两次书面催促明确拒绝归校。
第十四条 受聘方对合同的解除
1、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要求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或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2)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员升学、应征入伍、调出本校到其他单位工作。
2、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报请教育部审核后,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的处理
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以出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以协商为前提。
2、甲乙双方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归还甲方在聘用期间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备和财产,乙方不得再以甲方教授/副教授的名义从事学术及其他社会活动。
3、聘任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聘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如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反规定擅自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的聘期时间计算,每少一年,应支付的违约金为_________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