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个人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13、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出让;
14、本协议期限届满三十日以前,乙方应接受甲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乙方方可离职。
第五条 协议解除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履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如滥用职权侵吞公司财物、侵占公司资产的;
2、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5款之承诺向乙方交纳发放绩效奖金,逾期2个月以上;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以本企业名义向银行以外的机构或公民借款融资的;
4、甲方以不正当形式干预乙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全面实际履行协议致使聘用协议解除,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如果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计算;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
1、双方在协议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解除而消灭;
2、本协议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附件、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