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职工聘用合同

3.乙方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丙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不提前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1)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2)丙方宣告解散。

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协商约定条款

1.关于保守丙方商业秘密的约定

(1)乙方在丙方所从事的工作中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资料都属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2)乙方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离开甲方后,不得利用丙方商业信息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2.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接受丙方出资培训的,如合同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丙方所有培训费用。

第十条 违约赔偿责任

1.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属从事丙方商业秘密工作的,在约定服务期内违反第七条第1、2款之规定解除本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解释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认可。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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