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聘用合同范本

(八)除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九)下列情况下,必须经甲方同意才能解除合同:

1、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任务未完成的;

2、承担研究课题任务未完成的;

3、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学期未结束的。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赔偿责任

(一)聘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损失和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上年月平均工资)

1、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而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2、甲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而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竞聘无岗位的或不服从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4、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而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5、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又拒不服从岗位调整而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6、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而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合同期内,乙方由甲方出资接受教育、培训、购房(包括货币分配)出国等,必须为本校服务一定年限。如服务年限超过本合同期限的,根据甲方需要,本合同期限应当续延。因乙方个人原因未到服务期限而解除聘用合同(包括违纪、辞退、开除、自动离职等)的,需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协议。

(四)关于违约补偿和赔偿按照《本校有关费用赔偿、补偿的规定》执行。

八、人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受理的人事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结案,到期未能结案视作调解不成。如调解不成,双方均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九、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如乙方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其他工作,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原为聘用制干部的,如未能被甲方继续聘用在干部岗位上,则由甲方按工人身份进行管理,并享受工人待遇,按国家对工人身份的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3、根据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乙方一年中累计无故迟到10次,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5、乙方在应聘材料或职务评审提供材料中有虚假行为的,甲方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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