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送达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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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送达当事人必须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1.司法机关应当尽可能将诉讼文件送到当事人本人手中,这种方式最为稳妥,也最为迅速。这主要考虑到直接送到当事人手中,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周折,使当事人及时了解到自己面临诉讼的情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司法机关在送达诉讼文件时没有找到当事人本人的情况下,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然后,由他们转交给当事人本人。这也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注意的是代收人必须是当事人的成年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当事人的未成年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一般人员不具有代收的权利。

3.当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件时,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成年人家属,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诉讼文件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收件的邻居或者其他人到场作为证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收件人的住处,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收件人拒收的理由、送达的日期,然后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这又称留置送达,是送达诉讼文件中的一种变通方式,也防止当事人以拒绝接受诉讼文件为由,阻碍司法机关顺利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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