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能用本民族的语言打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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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这是宪法给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对于少数民族来讲,必须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习惯,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这也是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具体地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个民族的公民在进行诉讼的时候,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权利,这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如果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在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区,或者少数民族的公民到其他地方去打官司,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想办法为他们进行翻译。这是公检法机关应尽的义务。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该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并要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在一些边远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和地区,有许多民族共同生活在一个地方,有的甚至一个县就有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在一起,在打官司的时候,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这就是说,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存在多种民族语言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发布判决书、布告和送达传票、通知等文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这主要考虑到这些地方,各民族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有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们的习俗和语言文字习惯,尽量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办案。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和审理案件本身,也是一种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特别是在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时,如果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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