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的程序为:
1、公安、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单独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列对辨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5、辨认笔录的制作。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