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又要到20号了,
又到了小编发工资的时段。
好烦呐,上个月工资没花完,
这个月又要发工资……
一发发两千,一发发两千,
简直花不完,兜里包里全是钱……
虽然小编清心寡欲,无所追求,
工作的意义是我人生的方向,
但有人却因发工资的事儿和单位闹掰,
觉得月薪9700块太少,应该发97000!
单位却说:不好意思,笔误!
事情是这样的
2015年7月,孙某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000元/月,转正后工资9700元/月”。
入职两个多月后,公司向孙先生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几天后,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
请求与抗辩
公司认为,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工资97000元/月系笔误;孙某实际为技校毕业,但简历上学历填写为本科;其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
孙某认为,公司并未按合同足额发放两个多月的工资,且自己不存在提交虚假学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法院认为:
(1)公司97000元/月系笔误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差额。
(2)公司确认知晓孙某的学历情况并决定予以录用,未故意隐瞒学历。
(3)公司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客观标准与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
故,判决公司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30元,同时,
无须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
根据常理,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转正后的工资,而根据本案合同之约定,试用期工资高达9.7万/月,为转正后的整10倍,综合全案没有合理解释。
另一方面:
公司实际按照97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孙先生两个多月的工资后,孙某未曾提出异议。故工资实际为“9700元/月”较为合理。
在民法理论领域,这叫作“误载不害真意”。
若双方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公司主张,孙某明知自己不符合录用标准,虚构事实隐瞒了学历状况,解除合法有据。
但是经过查明,孙某虽不符合公司招聘广告中的学历要求,且前后登记的学历不一,但其入职时曾提交了真实学历证书,公司也确认知晓孙某的学历情况并决定予以录用,孙某并非欺诈。
也可以认为,
公司实际上放弃了就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那么,孙某是否确实不符合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决定着公司解聘的正当性。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虽提供了孙某试用期间的工作认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过明确约定,也未证明该岗位相应的考核标准等具体情形。
所以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依据,
系违法解除。
对于试用期间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考核机制,并向劳动者告知。
笔误!月薪9700元写成97000元,职工要求单位发放,法院咋处理?
2019-05-15 18:36:39 法律FAQ 来源:《法律咨询援助服务》头条号
再过几天又要到20号了, 又到了小编发工资的时段。 好烦呐,上个月工资没花完, 这个月又要发工资…… 一发发两千,一发发两千, 简直花不完,兜里包里全是钱…… 虽然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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