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到处是穷汉,娶个媳妇真困难,
彩礼门槛十来万,倾家荡产全抖完。”
甚者,有人四处借钱拼凑彩礼把婚结,
结果婚后性格不合一拍两散,
导致家徒四壁,一夜回到解放前,
这泼出去的“彩礼”还能收回来嘛?
今天乐乐告诉你,
如何做到,赔了夫人却不折“钱”……
基本案情
陈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后经媒人介绍认识了王某。无奈王某家人要价彩礼10万!因无力支付彩礼,陈某向亲戚借款10万元用于给付王某彩礼款。
婚后三个月两人就因性格不合在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陈某并没有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在离婚之后短时间内,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部分彩礼。
这个问题,相信熟悉婚姻法的小伙伴们都有一定的了解,我们不妨来重新了解一下。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❶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❷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❸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来说,出现三种情况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❶ 没有婚姻登记;
❷ 没有共同生活;
❸ 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但是,请求返还彩礼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不存在婚姻关系了。要么是没有婚姻登记,要么是离婚后主张没有共同生活,或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陈某与王某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已经有了共同生活,但是男方为了在婚前给付王某彩礼,四处向亲朋好友借款,最终导致了生活无法维系。
所以,陈某是可以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主张彩礼返还的。
但问题是,陈某在请求离婚时并没有要求返还彩礼,另行提起诉讼可行吗?这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能支持。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陈某应在提出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返还彩礼。
在判决离婚后陈某与王某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能再向王某主张返还彩礼。
第二种观点:应予支持。返还彩礼是陈某的诉讼权利,可以单独行使。
第二种观点显然更合理,“离婚”和“返还彩礼”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陈某主张离婚时也没有放弃请求返还彩礼,应当允许陈某另行提起诉讼。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了可以返还彩礼的条件,却没有特别明确地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三年。
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我们知道,只有自二人婚姻关系解除,返还彩礼的这样一种“债权”方可行使,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本案中,陈某从离婚到返还彩不超过三年,因而其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已经判决离婚后,再起诉返还彩礼能否支持?
2019-05-15 14:23:48 法律FAQ 来源:《法律咨询援助服务》头条号
“现在到处是穷汉,娶个媳妇真困难, 彩礼门槛十来万,倾家荡产全抖完。” 甚者,有人四处借钱拼凑彩礼把婚结, 结果婚后性格不合一拍两散, 导致家徒四壁,一夜回到解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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