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来借钱,给还是不给?
此时一般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不给利息直接回绝,
第二种,利息不高掂量掂量,
第三种,利息不菲凑钱借你!
可是钱从哪儿来?
别急,咱在银行有信誉,
银行约等于自家提款机!
“张某银行信誉贷款转借朋友,
合同无效,利息泡汤”,
为何张某白忙活一场?
案情回顾
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张某借款,由于刘某承诺的利息不菲,虽然自己没钱,但是张某以分期还款方式向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0万元,加上自有资金4万元,将14万元一并借给刘某,双方约定月利率18‰。
从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牟利,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刘某支付利息一段时间后,张某又借给刘某6万元。后来,张某分期向银行偿还了本金及利息113396.5元。这期间刘某向张某支付了利息94680元,后刘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向张某还本付息,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拖欠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借给刘某的20万元中的10万元,是张某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后转借给刘某以赚取利息的,该10万元借款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应扣除其就该10万元收取的刘某57600元利息。对于张某个人资金10万元及利息,刘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支付利息。因此,刘某应需再偿还张某55796.5元。
这是因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刘某向张某承诺的利息较高,为了赚取利息差,张某便想出了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刘某的方式。
该行为虽区别于刑法规定的高利转贷,但其转借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贷款约定的利率,符合该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其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从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牟利,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首先,行为人以各种理由获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而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资金。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再以高利方式出借给他人。注意的是在这里并不区分行为人的转贷行为是营业性的还是继发性的,也就是只要存在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牟利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即为无效。
同时,注意时间节点,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之前,在内容上,资金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
如果借款方主动提出适用该项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方应举证证明:
出借人出借的钱款是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出借人高利转贷给自己的,且出借人借此牟利的;
在借款前借款人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的钱款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自己的。上述三项证明,缺一不可。
【法条链接】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❶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❷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❸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❹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❺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由此可以看出,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集中在高利转贷这方面。
除此之外,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情形的,借贷合同也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返还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并赔偿损失。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