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发朋友圈寻找“小三”,过分吗?

2019-11-13 15:53:39 法律FAQ 来源:《法律咨询援助服务》头条号

“渣男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而且是一波接一波…… 北京从来没有爱过西雅图, 只是玩儿过睡过而已!” 这是“毒蛇”金星老师, 在吴秀波事件后的发声, 可谓是精辟。 但是,......

“渣男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而且是一波接一波……

北京从来没有爱过西雅图,

只是玩儿过睡过而已!”

这是“毒蛇”金星老师,

在吴秀波事件后的发声,

可谓是精辟。

但是, 对渣男道德谴责的同时,

女性第三者也备受灵魂拷问。

称其为“小三”,过分吗?

案情是这样的:

丈夫外遇,妻子隐忍

2015年9月,孔正杰作为驾校教练新接手一个驾驶学习班,和学员郭雅琴感情迅速升温。两人的不正常关系,很快就被妻子冯静雯发现,但考虑到家庭和儿女,冯静雯选择了隐忍。



“第三者”郭雅琴后来离开当地,来到了江苏南京谋生。孔正杰得知郭雅琴消息后便追到南京市,恳求郭雅琴不要离开自己。二人来到了深圳市,共同创业。

同居生活,感情纠葛

在深圳期间,郭雅琴、孔正杰二人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3月,郭雅琴发现自己怀孕了,不过感觉到孔正杰根本没有和自己结婚的打算,为彻底断绝两人的关系,不留下任何念想,郭雅琴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但随后,郭雅琴向孔正杰正式提出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却遭到了孔正杰的拒绝。2017年4月,孔正杰又以裸照威胁,索要了她6万元分手费和封口费。

后郭雅琴离开深圳,返回老家。但两个多月后,郭雅琴再次与父母不辞而别。

要人无果,朋友圈寻人

郭雅琴的父母上门向孔正杰要人,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冯静雯想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寻人信息的方法,来寻找郭雅琴,便于2017年7月17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消息:

“我叫冯静雯,是一名被“小三”插足家庭的受害者。2015年10月,我发现并证实我老公孔正杰与其学员郭雅琴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我作为受害者,本本分分在家上班、带孩子,从来没有去找她闹过,反倒是郭家人三天两头带人到我家来闹……恳求大家转发找出当事人。”

原配发朋友圈寻找“小三”,过分吗?
该信息下附了郭雅琴及冯静雯家门被损坏的照片。第二天,冯静雯就删除了上述言论。可是,郭雅琴却以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她告上法庭。

原配发朋友圈寻找“小三”,过分吗?
郭雅琴认为冯静雯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侮辱并诽谤其本人,损坏其名誉。

在未征得本人的同意下,冯静雯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本人的个人隐私照片及身份证照片,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侮辱,一般指用暴力或讥讽、谩骂等其他方式指责他人现有的缺陷等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造谣污蔑并向受害人以外第三人散布的行为。

关于侮辱,其言论中有确实涉及“小三”等贬义评价,但是综合案情来看,这种表述并没有明显突破公众的接受范围。

关于诽谤,妻子冯静雯所说的内容(不正当关系和骚扰行为)均有一定证据的支撑。因此,上述言论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郭雅琴的情形。

再者说,

冯静雯第二天就将该信息删除,

影响的范围有限,

影响时间短。

原配发朋友圈寻找“小三”,过分吗?没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本案中,冯静雯在其微信言论中附上郭雅琴的照片,是郭雅琴个人已发布的写真照,不需要采取措施予以特殊保护,故该照片不属于个人隐私。

01、重婚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如果孔正杰有配偶而与第三者郭雅琴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事实婚姻,则可能会构成重婚罪。

02、敲诈勒索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孔正杰曾以裸照威胁,索要了郭雅琴6万元分手费和封口费,实际上是很有可能构成此罪的。

公开使用贬义色彩重的用语或虚构事实,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名誉权
隐私权
离婚
重婚罪
敲诈勒索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73-5818-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