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阳中院终审宣判一起劳动者损害责任纠纷案
员工在无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被公司现场负责人指派为顾客示范表演空翻动作,在落地时不慎摔伤,导致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及员工所在的公司均拒绝赔偿,究竟谁该为员工负责赔偿呢?2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员工所在公司赔偿员工各项损失1317714.16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20516元的终审判决。
现年20岁的韩某恒经人介绍于2019年1月22日进入傲翔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翔公司)所经营的袋鼠蹦吧运动公园工作,从事安全员一职。2019年3月1日下午14时30分许,韩某恒在工作时间应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要求为顾客示范表演空翻动作,在落地时不慎摔伤,后被送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C5椎体骨折伴滑脱;C3-7水平脊髓重度挫伤伴高位截瘫;右下肢动脉缺血。2019年7月18日,韩某恒从南阳市中心医院出院,转入邓州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经鉴定,韩某恒因本次外伤致残,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傲翔公司在韩某恒伤后主动为其垫付治疗费用196100元。另外,傲翔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和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财险)分别投有公众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均在保险期内。人寿财险提供的保单中约定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2万元,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富德财险送达的保单中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26万元,每人受伤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4万元,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者核定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在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韩某恒于2020年6月28日将傲翔公司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50万元。
2020年9月20日,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韩某恒在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傲翔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险、富德财险均辩称其格式条款中约定,公众责任险不适用于雇员且向投保人作了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由于本案受害人是因其在参与游玩蹦床空翻时受到伤害,此时的雇员身份已转化为“公众”。而且两保险公司均不能证明其将格式条款向投保人傲翔公司送达并作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两保险公司均应承担理赔责任。两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就免赔率(额)条款向投保人作特别提示与说明,故免赔及用药清单等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本案系受害人韩某恒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的诉讼,傲翔公司与人寿财险的仲裁条款无法对韩某恒产生拘束力。所以,人寿财险与富德财险均应承担保险责任。由于韩某恒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职责为安全管理员,在其工作期间未充分尽到保护自身安全的责任,做了不属于自己职责的工作,且对其行为的危险性作出了错误判断,故其也有过失责任,应承担20%为宜。
一审判决后,傲翔公司与两保险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
傲翔公司称,韩某恒作为公司的安全员,对空翻动作的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擅离岗位,违反规定玩耍造成事故,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较大责任。
人寿财险称,韩某恒作为傲翔公司的职员,不属于公众责任险的承保范围,人寿财险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傲翔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处签章确认并缴纳保险费用,且一审中投保单已被各方认可,人寿财险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单中针对保险限额、绝对免赔额作出明确约定,一审未予确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人寿财险不承担责任。富德财险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南阳中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韩某恒在事发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而判令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应予以纠正。
纵观事故的发生,韩某恒并无重大过错,一审认定由傲翔公司承担80%的责任,韩某恒自担20%的责任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傲翔公司关于韩某恒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较大责任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韩某恒主张的损失费用,符合韩某恒的伤情实际,应当予以维持。在一审判决认定韩某恒各项损失数额的基础上,南阳中院确认其损失合计为1390767.7元,扣除已支付的196100元,傲翔公司还应赔偿韩某恒970514.16元,总计赔偿1317714.16元。
综上所述,富德财险、人寿财险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傲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保险责任承担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南阳中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傲翔公司赔偿韩某恒各项损失1317714.16元。
(曾庆朝)
■法官说法■
关于两个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公众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第三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包括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等财产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公众责任险所赔偿的是被保险人在经营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里的第三者应当是指参与和接受被保险人经营活动服务的社会公众,而不应包括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本案中,韩某恒为傲翔公司的员工,其在受公司指派为顾客示范表演空翻动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其身份自始至终都是该公司的员工,其行为属于傲翔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不存在脱离于员工身份成为傲翔公司经营业务受众的情形,不能认定其属于公众责任险约定的第三者,故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而且保险条款在责任免除部分也明确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故人寿财险和富德财险不应在公众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韩某恒受傲翔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指派为顾客进行示范性表演,傲翔公司称韩某恒是擅离职守、违反公司规定玩耍缺乏依据,法院不予认定。韩某恒为傲翔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受公司指派为顾客进行空翻表演中,因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本案安全事故,造成韩某恒受到意外伤害,傲翔公司作为雇主应对韩某恒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