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涉民企不平等规定依法一律废止

人民网北京11月12日电 (孟植良)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围绕如何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邀请民营企业家到最高检参加活动和座谈。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主持座谈会,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高云龙出席座谈会。

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50余位民营企业家代表围绕如何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进行研讨交流

全国人大代表曹宝华、周立成、徐晓、崔荣华,全国政协委员丁佐宏、王煜、严琦、欧宗荣、江浩然,全国工商联执委钟宝申、尉立东、林卫慈、钟飞、李健军、崔洪金,田宁、黎福超、刘远程、游洪涛等19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黎霞,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田禾等3位专家先后发言,就如何加强民营企业犯罪预防等问题,提出了60余条意见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主持座谈会

听了大家的发言后,张军表示,对大家提出的问题最高检将认真研究解决,着手将促进实际问题解决转化为检察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最高检将继续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依法一律予以废止。

22位与会代表先后发言,就如何加强民营企业犯罪预防等问题提出了60余条意见建议

张军指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仅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大课题,更是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担当。要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发,认真领会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战略部署,真正把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着力点,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责,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张军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就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来说,更是这样。去年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开启了会商机制,今年延续下来,就是要更加注重抓落实。要发挥好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会商机制优势,定期沟通交流,设立绿色通道;推动服务中心下移,把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检察机关;聚焦聚力典型案例,引导司法检察实践;形成工作品牌,扩大法治保障影响力。

张军表示,检察机关和工商联要共同努力,把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结合自身工作谋划好,把习近平总书记“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要求落实到位。

张军寄语民营企业,要重视依法经营,加强企业自律,这才是最智慧、最有效的法律保护。

高云龙指出,在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闭幕和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一周年之际,最高检、全国工商联就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进行交流,既是持续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联合行动,也是落实双方定期交流机制的重要体现。最高检和全国工商联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去年以来双方的沟通合作更加机制化、常态化,取得了丰硕的合作成果。不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所有省级检察机关和工商联也都已建立相关机制,在联动机制保障下依法公平解决了一批涉及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问题。

高云龙表示,全国工商联将进一步加强与最高检的协调联动,坚持问题导向,联手同向发力,着力填补短板、改善弱项,通过长期努力、持续奋斗,力争从思想意识、观念传统上进行改变,切实服务保障好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要充分发挥会商机制优势,促进成果落实落地,共同着力推进解决民营企业关注度高的六方面问题;要强化层层联系联动,打通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最后一公里”,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基础上,推动服务保障重心下移,在促进就近便捷解决问题上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要聚焦聚力典型案例,重点加强示范引领,持续促进“法治观念立起来”“法治民企建起来”“法律服务强起来”“营商环境靓起来”;要及早谋划品牌活动,有效挖掘带动效应,总结已有经验,不断创新优势;要拓展合作领域,提升联动效应,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联合编写宣传指导材料等方式,持续提升民营企业法治建设水平。

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徐乐江,党组成员、副主席鲁勇,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全国工商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德江出席座谈会。

11月11日上午,应邀参加活动的57名民营企业家先后参观了最高检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人民检察博物馆、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案件管理中心、检委会会议室等。

据悉,最高检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了这次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据不完全统计,自8月中旬以来全国已有102位全国人大代表、3万余名民营企业家受邀走进检察机关参观、座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营企业
司法解释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85-5819-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