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三批依法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正义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于潇)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第三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这是继11日和19日发布两批典型案例之后,最高检于本月第三次发布典型案例,与“两高两部”本月10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配套”,案例与规范并举,丰富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法治供给,为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导。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包括五个案件,分属“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妨害公务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三种类别。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类,典型案例包括三个案件,分别为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上海市金山区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其他两类各有一个案件,分别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邓某某妨害公务案;河北省玉田县刘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记者注意到,在典型案例的案件数上,相较于首批典型案例的十件、第二批的六件,第三批典型案件容量有所减少,为五件。从案件类别上,第三批典型案件更加突出聚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罪名,共有三例案件,占据“半壁江山”,而在前两批典型案例则是各有一件。
典型案例既是是司法实践的集中体现,又回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疫情期间,对于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直备受关注。学术界普遍认为,将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持有谨慎、严格的态度。有媒体此前也发文指出,一些地方存在无视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主观故意,一律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办理的错误司法理念与实践。 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就成了司法办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本次典型案例给予回应,不仅在数量上,结合实践突出反映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罪行特征,而且对其“法律要旨”,典型案例也有阐述:除以下二种情形外,一般应当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另据悉,截至2020年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144件8243人;受理审查逮捕1673件2010人,审查批准逮捕1430件1688人;受理审查起诉1167件1431人,审查提起公诉869件102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