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为突出的,一是发案量不同。“非典”期间,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体上涉疫情人口远远少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数量有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人数就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分别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
二是罪名分布不同。“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三类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占3%左右。
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从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同时也给司法机关依法查办该类犯罪,提出了更大挑战。一些平时的“好人”,心存侥幸,认为在网上发个假消息、骗点钱,只是点几下鼠标、点几下手机的事,容易得很,而且“打一枪就跑”不容易被发现,发现了也无非是退钱、道歉了事。而实际上,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2月11日发布的第一批案例中,就选择了2个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诈骗案,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告诫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也提醒社会,注意防范这类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针对您提到的这些涉疫情犯罪新特点,检察机关办案理念、打击重点等方面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苗生明:从2003年的“非典”疫情,到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检察机关积极应对不同的犯罪形势,立足自身职能,坚持依法打击、震慑涉疫情犯罪,切实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理念也更加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从刑事政策上,2003年“非典”期间的刑事政策突出“从重”,在2003年“两高”《解释》中主要强调的是对各类犯罪的从重处罚。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在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既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其他因防控中的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则应区分情况依法妥善办理。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在案件办理中注意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情绪等工作,特别注意避免因“过度执法”“过度追诉”进一步激化矛盾、制造对立,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
二是在打击重点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除了同样把妨害防控措施、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作为打击重点外,还专门新增了两类打击重点,一是暴力伤医类犯罪,二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其中,暴力伤医类犯罪严重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正常医疗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社会影响恶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更是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对这两类犯罪予以重点打击,是检察机关依法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整体战,全面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
记者:在四批典型案例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9起,是发布案例数最多的。这类犯罪危害性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有什么不同?办案中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苗生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涉及3个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我们在四批共计27个案例中,共选编发布了5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4个妨害公务罪案例,占了所有案例的三分之一,主要考虑:
一是该类犯罪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的危害严重。“两高两部”《意见》明确的九大类违法犯罪,都是严重妨害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从严惩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论是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还是以暴力威胁阻碍防控措施实施,都直接、严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直接对防控形势、防控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相较于其他几类犯罪对疫情防控的危害,依法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具有突出的紧迫性。同时,通过及时发布该类案例,能够有效教育群众、震慑犯罪,提高社会民众严格遵守疫情管控措施的自觉性,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能够顺利有效落实,切实维护防控秩序。
二是该类犯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如何准确区分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确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和公务行为的范围?这些都是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我们重点选择这类犯罪发布典型案例,也是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指导、引领作用。
基于上述考虑,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更要注意在从快从严打击的同时,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准确适用罪名。
记者:请您结合典型案例谈一下,办案中,检察机关如何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
苗生明:检察机关坚持在检察办案中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在法治轨道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落实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
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对其进行医疗救治,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服从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疗结束,犯罪嫌疑人身体恢复后,再视案情依法妥善处理。对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罪行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以适当方式、场所予以监视居住。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嫌疑人,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办案要求,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上海市金山区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嫌疑人均未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待病情痊愈或隔离期满后,依法惩治。再如,在浙江省兰溪市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已被逮捕的姜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兰溪市某劳保用品厂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姜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效避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保障了当地防疫物资供应。
在程序保障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通过及时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实现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目的的,在严格依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各项程序性权利,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关于送达、告知等各项期限规定的基础上,从提升办案效率、加强自我约束的角度出发,尽可能提高司法机关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效率,缩短办案时间,体现“依法”“从快”的政策导向。而不能为了“从快”而忽视程序合法性、侵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在最高检公布的四批典型案例中,有9个案件已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这些案件,都是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严格保障嫌疑人程序权利前提下进行的起诉审判,充分体现了依法从快与权利保障有机统一。
记者:在这四批典型案例中,至少在9个案件中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其中,在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邓某某妨害公务案中,检察机关还对其进行了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那么,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在当前从快从严打击涉疫情犯罪的刑事政策下,检察机关是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精神、有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