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鞠劼
翁某系某材料公司职工,因公司拖欠工资等与公司产生纠纷,于是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可令他没想到的是,就在他提交申请的第二天公司就注销了,工资找谁要呢?
近日,南岸区法院长生桥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2016年1月,翁某进入重庆某材料公司,从事硅藻泥技术施工等工作,工作两年多之后,因公司拖欠工资,翁某于2018年10月24日向南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10月25日,该材料公司在南岸区工商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南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公司注销为由,终止了仲裁程序。后翁某将公司的两位股东,同时也是清算组成员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损失。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积极查明案件事实,深入分析矛盾根源,围绕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说明,通过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肯定,拿到工资后的翁某,给承办法官连连道谢。
承办法官提示,劳动争议类纠纷一般以用人单位为被告,但本案这种在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注销的,劳动者应该向谁主张权利,要视情况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解散时,清算组未根据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则债权人可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