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5月27日上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擦亮未成年人检察名片”新闻发布会,发布了4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1.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的某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单独给被害人小明(化名)辅导功课的机会,在学校备课室内两次对小明(化名)实施猥亵行为。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快捕快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并提出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的建议。法院经审理后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教育工作。天桥区检察院针对案发学校在学生教育保护和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学校制发检察建议书并公开送达,学校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天桥区检察院书面反馈。天桥区检察院还牵头区公安分局、教体局、卫健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报告的主体,需报告的情形,报告的程序、责任等内容,从制度层面为破解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报案不及时等问题提供了有益实践,形成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人民教师,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学生实施猥亵犯罪,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起校园性侵案件从快从严打击,维护公平正义、回应社会关切。天桥区检察院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紧抓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监督落实,向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联合教育部门到学校实地督导,有力推动校园安全制度的落地落实。联合相关部门会签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努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火墙”“保护网”。
2.附条件不起诉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马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上看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发布的Ddos软件广告后联系到李某某,2018年1-2月在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的帮助下,马某某利用此软件对平阴县某网吧实施Ddos攻击,致使该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多次不能正常运行,影响了网吧正常经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一贯表现等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李某某系高三在读学生,到案后心理非常恐慌,害怕影响自己的考学,办案检察官联合学校老师对李某某进行心理疏导,让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放下心理包袱正确面对。为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检察官积极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经全面审查,2019年4月2日平阴县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七个月。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李某某顺利考入高校,并取得专业第一名的好成绩。考验期满后,平阴县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需要,也是“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设计。平阴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注重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程序,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和跟踪帮教,促使其真诚认罪悔罪,通过促成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让涉罪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某(男,57岁)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和被害人陈某均系某餐馆雇佣的员工,而被害人陈某案发时年仅14周岁,二人所在餐馆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历城区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同时,针对该餐馆的违法用工行为,分别向用工单位历城区某餐馆和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餐馆在用工时核实务工人员信息,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用工;建议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惩非法雇佣童工的单位,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增强经营者及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检察建议送达后均收到了有效回复。主管部门将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辖区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用工情况检查,严格依法惩处违法用工行为,保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本处于汲取知识、健康成长的重要时期,应该受到社会的呵护。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社会阅历不足、使用成本低、社会监管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低等原因,致使不法商户或企业铤而走险,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用工行为,将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检察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更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历城区检察院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主动发现线索,找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4.涉疫情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2020年2月,孙某某微信给王某转账8250元购买500个N95口罩。后王某通过手机向刘某某微信转账7500元购买500个N95口罩。刘某某向鲁某微信转账7250元购买500个N95口罩。后鲁某向李某某(未成年人)微信转账9107元购买500个N95口罩,1450个一次性口罩。李某某虚构事实,谎称有口罩资源,骗取鲁某9107元。2020年2月6日,王某报案,称其通过微信购买口罩时被诈骗7500元,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对此案展开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已退还全部赃款。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针对此次口罩买卖是网络行为、交易环节多、涉案人数多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固定微信转账记录、聊天和视频内容等电子证据,确保案件证据体系的完整。同时要求所有办案人员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减少聚集,多采用电话、视频等方式沟通交流,避免交叉传染。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还全部赃款,挽回被害人损失,积极认罪悔罪,经过社会调查发现李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其父母能够做到监督和管理,本着少捕慎捕的原则,出于疫情期间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安全需要,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充分沟通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对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面临新挑战,必须要做到两个兼顾,一方面,要兼顾疫情防控和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疫情防控要求人员少聚集不扎堆,但越是非常时期,越要严格依法,在检察官提前介入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严格落实未成年人案件特殊程序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另一方面,要兼顾严惩涉疫情犯罪和案件准确依法办理,虽然“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依法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犯罪行为,但这不意味着疫情期间的犯罪都要一味从严,检察机关在依法准确惩治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注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注重疫情特殊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情节等情况,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鼓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