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针对网络沉迷、校园欺凌等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压实监护人、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同时,与会人员指出,修订草案还应进一步细化,继续提升可操作性。
完善相关网络信息产品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有效解决网络沉迷等问题,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修订草案二审稿强化家庭、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此,委员们在赞成的同时进一步指出,还应继续细化规定提升可操作性,加大网络保护力度。
刘修文委员说,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及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网络游戏的技术措施要求,建议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规定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增加有关司法机关等不得公开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信息的例外情形的原则性规定,适当调整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的表述。
曹鸿鸣委员说,家庭和学校是与未成年人最密切的两个地方,一旦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仅仅寄希望于其中一方的努力,达不到更好的效果,只有双方通力协作,才能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因此,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学生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学校、家庭双方及时对其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十四条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杜玉波委员建议,在第六十四条中增加有关部门应对未成年人吸引力较强的平台和产品进行专门监管的内容,以利于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
冯军委员建议,在第六十四条中明确网信部门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章和政策的权力和职责,也就是说,网信部门除了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外,在网络保护方面还负有整体谋划、综合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定职责。
李锐委员说,市场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产品和服务日渐增多,此类网络信息范围广、种类多、监管难,建议在第六十四条中增加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准入制度,加强对此类网络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网络信息标准体系的规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挥专门学校作用防控校园欺凌
为加强对学生欺凌问题的治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吴恒委员说,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是针对一些特定学生而设置,包括有严重欺凌行为,有涉及犯罪但还可以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学生,应当发挥好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的功能和作用。建议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对发生3次以上有严重欺凌行为的学生,学校、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与公安机关商议,安排送其到专门学校就读。
李钺锋委员说,自己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学校对于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往往采取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罚措施。这些被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往往因为缺乏完善的社会帮扶和救助体系,直接流落社会,有的还会再参与校园欺凌。因此,建议增加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社会帮扶和救助的相关规定,鼓励学校联合社区、社会力量,构建帮扶机制。比如,开发学生监护人教育课程,加强对监护人教育,为这些学生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马志武委员建议,进一步精准规定学校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严重的欺凌事件,那就是违法了,由相关部门处分。
对“学校周边”这一提法进行量化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多位委员在发言中建议,应当对“周边”这一提法进行量化,明确具体的范围。
谢经荣委员说,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的销售网点,这完全正确,但由谁来落实?周边是指多大范围?应当规定地方政府制定这一范围,不然还是无法落实。
彭勃委员说,上述两条规定中讲到的这些问题确实有必要。这些设施、场所对未成年人都会产生一些对身心不利的影响。建议在本法中对“周边”进行界定,或者明确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当地政府予以具体明确。这样便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落实,也有利于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
殷一璀委员说,学校周边到底要不要设定具体距离的问题,建议把这个权给地方,大城市、中城市、小城市都不一样,统一规定很难,可以要求各级政府在具体落实这部法的时候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