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林中强)醉驾摩托车,涉罪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持有的小汽车驾驶证能否被吊销?日前,福建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结合办案,就涉酒驾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等问题形成共识,统一司法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
卢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厦门市区将一行人碰撞致轻微伤。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该区交警部门对其罚款,市交警支队吊销其小型汽车驾驶证。卢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厦门市交警支队对卢某的行政处罚。卢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厦门市交警支队吊销卢某的小型汽车驾驶证,与卢某受到的刑事处理和行政罚款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和市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厦门市检察院受理市交警支队的监督申请后,提请福建省检察院抗诉。福建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从卢某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可以判断出其缺乏自制力,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继续持有驾驶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2019年9月,福建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省高级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今年5月作出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厦门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维持。据悉,在案件审理期间,卢某又多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福建省检察院行政检察处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为统一此类案件的执法标准和裁判尺度,日前,福建省检察院和该省高级法院就行政诉讼若干问题形成了专业会议纪要,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形的驾驶行为,交警部门可对驾驶人处以吊销全部机动车辆驾驶资格的处罚:一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是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